在行政纠纷及其争议解决中,同样存在着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的区分。
此外,宪法学界对于公民的财产权、迁徙自由权和劳动权等具体的基本权利也予以关注和探讨。英国弱型违宪审查的制度和原理为其他奉行议会至上原则的国家建立违宪审查机制提供了一个参考模板。
从中央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到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废止劳教制度,短短一个多月时间,中央重行践诺的改革魄力体现了对社会民意的尊重,彰显了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进步。法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改革与实践也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有学者探讨了作为社会整合的宪法解释,认为社会转型时期,宪法规定与宪法现实经常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因此需要面临宪法变迁的问题,而宪法变迁亦为宪法学提出了挑战,即宪法该如何保持与社会现实的结构相适性,而又不失其安定性的特质。应对宪法变迁问题,最重要的手段莫过于宪法解释,而当代价值多元主义的背景亦要求宪法解释任务的转变,即不再以客观和唯一正确为目标,而是致力于追求社会价值的整合,即在统一的宪法价值前提下保证宪法中可能冲突的各种价值能够共存于宪法的统一性当中。变性人的特殊权利通常与其人格和身份有关,通过英国的诉讼案件可以归纳出变性人权利的特殊领域。
对我国宪法中自然资源、国家所有不能简单认为是国家通过占有自然资源而直接获取其中的利益。恰恰相反,宪政主义能否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得以实施,似乎更多地取决于政治因素,应充分考虑文化、传统等因素对亚洲宪政发展的影响,建立亚洲宪法发展机制。[3] 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149页。
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文献资料汇编》(1949—1990),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第471页。[28] 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335页。[57] 1987年7月,彭冲同志在《关于健全人大机关工作和机构的报告》中对专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作了细化,分解为六项。在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中,对问题是展开讨论、辩论的,有时争论得很激烈,但是它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基本性质不一样。
五、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原则:民主集中制 (一)实行民主集中制 在我国,民主集中制不仅是十分重要的组织原则,也是工作原则。在改革开放之后,彭真同志多次指出,要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逐步健全起来。
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在世界各国的政治现实中,则不外乎是这两种方式的融合,区别只在于融合的程度不同而已。1979年5月,彭真同志在给中央的报告中说,关于这个问题,有三个方案:(1)用立法手续把革命委员会体制固定下来。彭真同志指出: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准则。
常委会对工作汇报要认真审议,一般不需要作出决议。1982年宪法进一步完善了对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见《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77页。[61]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
研究的结论之一就是:从健全全国人大的工作机构入手,增设若干个常设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立法和监督[56]。大部分议案、质询案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大会主席团对问题可以考虑得更周到些,大会的决定可以更符合实际,最终有助于加强、充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
[55] 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设立委员会,包括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委员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也是人民群众表达意愿、实现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
从广义的监督来说,还包括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预算、决算,审议工作报告,人事任免等。就是说,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由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表决。新中国成立以后,在立法过程中比较注重公民的参与,尤其是在立法工作中强调并实行走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并把这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指导思想。不要失职,就是要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狭义的监督,主要是法律实施的监督。[17] 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428页。
这就是我们国家的民主制度。彭真同志指出,宪法规定了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但经常的具体工作究竟干什么?怎么干?还缺乏全面的经验。
(2)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21] 彭真同志主张实行民主立法,任何工作都不能搞一言堂,立法尤其不能搞一言堂,不然的话,是要出乱子的。
第一,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这对于健全人大机关工作,适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积极作用。[11]这充分表明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来源于人民,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11] 《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76页。改革开放之后,要求加强监督的呼声一直很强烈。
[65]可以说,民主集中制既是人大行使职权最基本的原则或规则,也是判断人大工作对与错、越权或者失职的基本标准。[71] 以上内容,见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182—185页。
[5]换句话说,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彭冲副委员长牵头,还有秘书长等几个人共同来研究。
而在它们的贯彻执行上,必须实行严格的责任制,以求提高工作效率。遗憾的是,研究结论及提出的方案被搁置,直到改革开放之后才被采纳。
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草案,由委员长会议提出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意见,经常委会同意列入议程后,先在常委会会议上听取法律草案的说明,然后将法律草案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修改。[15]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发展基层直接民主,既是宪法的规定,也是党的主张。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第二,人大监督的重点是对法律实施的监督。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的确如此,之后制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等都对专门委员会如何开展工作作了进一步规定,各专门委员会也陆续制定了各自的议事条例或办法。
后来,在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创造了联组会的形式,这便于交流、集中意见,更好地发扬民主,是一种好办法。撤销省(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依法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都肯定了两评的做法和经验,并被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所批准。